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浙江省國際商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外稱:中國國際商會浙江商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為:CCOICZJ。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本省依法設立的從事國際經貿、投資合作和相關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落實國家和浙江省發展戰略,開展促進浙江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商事法律和經濟技術合作的活動,為會員開展國際經貿合作搭建平臺、提供服務;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訴求;組織會員參與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的制定;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倡導社會責任與公益事業;推動行業自律,促進產業和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聚焦規范提升,加強風險防范,積極參與清廉社會組織建設。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浙江省委員會(以下簡稱浙江省貿促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浙江省貿促會黨組。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對接中國國際商會,組織會員參加國際性工商峰會論壇等活動,參與國際經濟貿易規則制定和修改,提升浙江企業國際經貿話語權;
(二)組織會員赴境外開展國際經貿投資合作交流,邀請外國商協會和外方企業到本省舉辦展覽會、洽談會和推介活動,開展經貿合作;
(三)開展調查研究,聽取和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提供有關國際經濟貿易的法律咨詢服務和法律顧問服務,開展國際商事調解、仲裁服務,協調和解決國際商事爭議,出具商事證明文件,增強經貿摩擦預警與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敦促履約等法律服務功能,組織企業開展對外經貿游說;
(五)推進會員合規體系建設與進出口信用建設,幫助會員提高合規意識及信用管理能力;
(六)開展貿易投資、商事法律等培訓和交流活動,推動會員之間交流合作;
(七)加強與海外聯絡處、境內外行業商協會的合作,為會員提供對外聯絡、市場調研、信息交流等服務;
(八)承接政府購買對外經貿交流服務項目,承接貿易投資促進相關重大活動,承辦會展等市場化服務;
(九)根據會員要求,提供其他有針對性的服務;
(十)承接浙江省貿促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凡在本省登記、從事相關經貿活動、信譽良好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社團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登記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社團登記證書或其他具有類似作用的證件(復印件);
(二)經秘書處初審、會長或授權的副會長審核,在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時補充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的服務;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愿入會、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相關會員證明。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退會或被除名的會員,不得再以本會相關身份對外開展活動。本會有權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會將每年更新會員名錄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屆中視情況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會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會黨組織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研究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行使會長委托的相關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組織各部門、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工作;
(五)組織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相關規定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推動行業自律,積極代言工商,為會員創造行業交流、政企交流和對外交流機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與管理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聘請顧問,為會員開展國際化經營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后應形成正式會議記錄或書面決議,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及繳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投入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遵守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國有資本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加強對本會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和會員的廉潔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會計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轉增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相似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三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
第五十四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中共浙江省貿促會黨組審核、審批。
第五十五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會黨組織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中共浙江省貿促會黨組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六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七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八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政治認同,引導和監督本會依法執業、誠信從業,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4年12月27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